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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时评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强调不得利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引发广泛关注。
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类似经历,在菜市场购买的看起来十分新鲜的瓜果蔬菜及肉类,回到家后发现并不新鲜,这很可能是受到了“生鲜灯”照明的影响。相比自然光照,销售摊位上的“生鲜灯”会使果蔬和鲜肉色泽更加鲜亮饱满,也更让人有购买欲。正因为如此,一些商家利用“生鲜灯”为瑕疵农产品遮丑,由此导致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生鲜农产品非同一般商品,其保质期相对短,对食品质量安全有着更高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使用“生鲜灯”引发的纠纷,目前执法部门检查的重点主要是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而非使用灯具本身。此次《办法》在进一步强化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明确指出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行为,拒绝过度“美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既需要最严密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期待各地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增强普法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经营者提高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让农产品销售露“真颜”,让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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